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22民初4209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东梅律师费3000元、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为1560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8年5月27日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止;第三部分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2.5元,减半收取3271.25元,由被告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佘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27583839733 |
登记机关 |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许县人民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