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11969号 |
案号 |
(2016)闽0582执0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借款本金28.5505万元、利息3152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泉州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7223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泉州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代垫票据款96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四、被告泉州市方圆货架有限责任公司、庄小红、赵涛、王利娟、李秀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治林、出色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6-02 |
发布时间 |
2016-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小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35509910058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区23幢东座四楼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