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0522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爱兵借款人民币12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邢长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王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长顺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长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