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合宝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3民初1854号 |
案号 |
(2020)桂1103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贺州市合宝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贺州市平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1.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6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贺州市合宝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彭运明、刘燕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贺州市平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2520元(原告已预交6260元),由被告贺州市合宝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彭运明、刘燕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796821313J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清面村合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