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民金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18)豫0411执恢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息10715550.45元,并按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以9783047.1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支付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93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桂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948627202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