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5********8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2628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集盛纸品有限公司货款80491.11元;二、被告北海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集盛纸品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以80491.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三、被告张为强、杨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海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为强、杨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3226388086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延线362号冠德科技(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18号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