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耀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5********1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25民初1555号 |
案号 |
(2018)粤0825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耀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德新小微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36万元及利息802106.76元(此息已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2017年11月12日止,续后利息另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陈霞、徐闻县万泰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45876元,由被告张耀深、陈霞、徐闻县万泰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