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3民初1145号 |
案号 |
(2020)桂0403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货款4941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7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207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13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7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16元,减半收取计5258元,由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62元,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95元。判决如下: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货款4941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7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2077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13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以7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时止);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16元,减半收取计5258元,由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81579429657Q |
登记机关 |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岑溪市岑城镇滨江三路86号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