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国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0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24民初624号 |
案号 |
(2018)湘0224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辉、于国刚、尹招文、湖南百德管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22.094434万元,利息按2%计算从2015年9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计89.578087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28元,由被告王小辉、于国刚、尹招文、湖南百德管业有限公司各承担8,1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