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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1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9805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5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义货款257000元、运费1000元,合计2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990元,由被告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王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时间
2019-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56182921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南辰五金机械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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