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3民初3638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999717.51元;二、被告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利息140640.27元、罚息626355.99元、复利70707.13元(利息从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息从2016年12月10日暂计至2018年7月8日,复利从2016年6月21日暂计至2018年7月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桂商汽车有限公司、简爱民、简英轩、黄虹翔、吕军武、何鹤、王俊杰、简雪对被告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9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849元,由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爱民、简英轩、黄虹翔、吕军武、何鹤、王俊杰、简雪、柳州桂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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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国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6703546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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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