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632民初41号 |
案号 |
(2020)黔2632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潘再忠借款本金1008334.58元,利息9282.20元,本息合计1017616.78元,2018年12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郭梁对第一判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再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6770元,公告费240元,由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郭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MA5K951034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城市广场T栋第一层1101、1103号、第二层2201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