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65号 |
案号 |
(2014)合执字第00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树清借款59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树清律师代理费224000元;三、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张新华、鲍必记、栗玉对被告王宏志在本判决中一、二项中所负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1-15 |
发布时间 |
2014-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557849378J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