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丽莉借款723186.57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315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71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130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康献红、刘俊云对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齐丽莉对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车辆(车架号:ljnmev1k4hc106889、lgje5fe05hm625773、ljnmev1k1hc110379、ljnmev1k4hc109601、lgje3ee01hn027836、lgje5fe805hm565509、ljnmev1k5hc108876、ljnmev1k8hc109858、lgje5fe02hm564978、lgje5fe05hm577417、lgje5fe01jm657383、lgje5fe04hm569163、lgje5fe22hm543386)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2元,由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献红、刘俊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献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691091078N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国际汽配城22栋1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