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1581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438267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314元;三、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5438267元工程款就乾正公司研发楼、厂房一、厂房二工程(原惠凯公司研发楼、厂房一、厂房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2956元,由被告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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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阚祥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57706108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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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