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执字第5612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恢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春霞应归还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按年利率15%及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由刘春霞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到期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到期利息,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到期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到期利息,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到期利息。如刘春霞未按期履行,则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中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一并执行。二、刘春霞于2014年9月30日前赔偿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江阴市宝畅塑胶有限公司、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对刘春霞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00元(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刘春霞、江阴市宝畅塑胶有限公司、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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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红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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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洪泽湖路8号府苑小区A座1-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