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雪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507号 |
案号 |
(2019)皖0603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贷款本金17421608.96元,利息1646518.57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如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到期未清偿上述债务,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有权对淮土开国用(2011)第022号、淮土开国用(2012)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淮北市杜集区龙湖工业项目区龙言路南、龙支河路东,面积86489.53平方米;淮北市杜集区龙湖工业项目区龙支河路东、龙言路南、神龙路西,面积23571.18平方米)及邵泰清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17-1-2号的房地产(证号:104字第02995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渝沙国用2001字第06391号、104房地证(押)2015字第07230号)依法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分别在担保债权1380万元、345万、1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82元,由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