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荣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1080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4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8月1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79076.49元,并按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2万元。二、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丹阳市旭恒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丹阳市路路通管业有限公司、丁夕方、荆和珍、王海英、姜伟琴、缪家平、王霞、陈荣庆、许治萍对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0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该款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