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320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费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097.27元、利息30198.5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并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陈启荣、费德云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陈启荣、费德云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费卫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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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57819203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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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兴丰西路7号7幢1室、3室、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