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民初6030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许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毛俊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3864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00万元本金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被告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姚子良、陈茜、孔德明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姜许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269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6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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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5271811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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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九龙村八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