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64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3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雅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9,433.80元;^~^二、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雅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619,433.8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7.17元,由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4-21 |
发布时间 |
2015-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千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671134800J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幢11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