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888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4日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0元,由原告苏能电力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闽东特钢公司负担1022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62元,由反诉原告闽东特钢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受理费12880元,反诉受理费5137.2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超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066207127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桃林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