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微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1366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恢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微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美借款本金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张凤美负担530元,由被告南通微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清负担5500元(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垫付,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保全费4120元、保全保险费1440元,合计5560元,由被告南通微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清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垫付,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576707404F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面料市场(金川路)6-1幢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