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5339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四季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原告江苏四季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四季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60元,由原告江苏四季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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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银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7813729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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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石庄镇张黄港社区十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