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4575号 |
案号 |
(2018)苏0321执2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渠时寅、司荣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实际给付的利息37973.39元)。二、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岳喜东、刘凤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渠时寅、司荣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渠时寅、司荣侠、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岳喜东、刘凤玲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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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岳喜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8435203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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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