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1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太阳雨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80000元,利息147818.8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在2018年4月8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冠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蒋博、孙芹芹、岳喜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590元,由被告徐州太阳雨铸造有限公司、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冠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蒋博、孙芹芹、岳喜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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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岳喜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8435203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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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