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91民初4523号 |
案号 |
(2019)苏0391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930万元及利息(本金截至2019年7月10日,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为1702804.41元,此后利息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标准计算)。2019年7月10日后,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如有其他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被告徐州海天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就被告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1-408、1-409、1-410、1-411【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441、0025443、0025446、0025452号】房产的价值在9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就被告李锋、王曦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黄河路延伸段南北两侧华山路以西檀香山(十八)香墅3号楼1-104(国徐房权证铜山字第sy0003773号)房产的价值在2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泉山庄2b-2-112(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43904号)房产的价值在1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泉山庄2b-2-113(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43905号)房产的价值在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就被告张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金山桥中汇霖雨山庄c33#楼1-102(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10946号)房产的价值在3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67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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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32114845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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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