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709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海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宏峰纺织有限公司431.407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31.40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对上述款项中被告许海波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睢宁县宏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912元,由被告许海波、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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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海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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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睢宁县城天虹大道八号一号楼三层家外佳宾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