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3民初301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铁军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具体计算为: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1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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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延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4277446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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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