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6104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奇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220147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梁奇兴使用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8元,由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奇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220147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梁奇兴使用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8元,由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奇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220147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梁奇兴使用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8元,由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5572243864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9号楼1单元9-2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