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1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吴于生返还购买红砖款计人民币83160元;二、被告孙伟洲对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79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和孙伟洲共同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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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伟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78726387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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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城新龙都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