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1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343727.02元,合计4843727.02元(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二、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孙伟洲、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伟洲、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0元,由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787263874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城新龙都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