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章民初字第2561号 |
案号 |
(2017)赣0702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邱国红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孙伟洲、罗赟、邓舒心、江西金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以上第一、二项履行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邱国红要求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邱国红要求被告罗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6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8769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787263874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城新龙都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