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73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支付利息(201 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2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84%计付,该部分利息可计收复利,之后利息从2015年6月23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1.76%计付,不计收复利,利随本清);二、如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有权对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瑞金市叶坪乡禾仓背的采矿权(产权证号:(360781200906713004156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九龙、肖秋香、王小荣、邓润秀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1 83元,由被告瑞金市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九龙、肖秋香、王小荣、邓润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时间 |
2017-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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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伟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78726387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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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城新龙都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