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3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32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18)冀0132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雪安、黄鹏、黄雷、石家庄市新方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同喜、张浩杰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雪安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同喜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张同喜、张浩杰对被告张月芹、张丽媛、张子姣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元由被告黄雪安、黄鹏、黄雷、石家庄市新方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132执111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1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