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7890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应立即停止销售“绿茶”餐饮加盟服务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绿茶”字样;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声明,为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 970 000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庐阳区绿茶餐厅、被告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50 000元;七、驳回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44572844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3-10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