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1民初3262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45353元及利息(以245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2554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19988961F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凤湖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