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01********3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1554号 |
案号 |
(2018)晋0105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闫永东与被告赵艳辉同意共同向原告许卫东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7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35000元,剩余135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被告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