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24民初6453号 |
案号 |
(2020)浙0324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兴初工程款153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3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兴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9元,由原告戴兴初负担9950元,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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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建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74984975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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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31号三楼西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