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2民初1011 号 |
案号 |
(2018)鄂100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沙北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拆迁安置补偿金4506088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垫付款项的利息损失(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为582975元)。如被告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423元,由被告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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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飞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77756553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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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市区江津西路288号(投资广场17层A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