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绍斌、熊桂莲与被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绍斌、熊桂莲返还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105-1号、建筑面积48.64平方米的房屋。三、被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绍斌、熊桂莲支付房屋租金45333.22元。四、驳回原告张绍斌、熊桂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7146308642 |
登记机关 |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黄石交通路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