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6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20)冀1126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的借款本金51310.13元及2019年2月2日之前的利息20564.44元、分期手续费245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1.36元和2019年2月2日之后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刘全胜、衡水市衡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新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073738508E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281号尚城国际小区2号楼7层7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