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92号 |
案号 |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及利息214321.39元,并以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至人民法院判令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张吉军、曹必泗和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9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张吉军持有的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在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前述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驳回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1800元,由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张吉军、曹必泗和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48000元,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0-23 |
发布时间 |
2015-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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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春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57150433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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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点军区巴王店村五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