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市皖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2458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市皖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6300元、违约金466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6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兵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被告绍兴市皖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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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0006419356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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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10区菖蒲街3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