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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全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054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9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214430元,支付利息 317574.99元(已计算至2014年 12月 15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银票垫款本金1661081元,支付利息132474.44元(已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垫款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浙江洋铭实业有限公司、章全美、胡应豪对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四、由被告章全仁、章晓红对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楼园的土地[土地他项权证为永他项(2012)第003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12)第39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章全仁、章晓红共有的位于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29号2单元1201室、1202室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为房他证字第00008437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9939号、永康房江南共字第02589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9942号、永康房江南共字第025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08)字第3149、315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53元,由被告浙江宏爵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洋铭实业有限公司、章全仁、章晓红、章全美、胡应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时间
2016-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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