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1015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监管费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20元(违约金已按日利率1‰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三、原告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就其监管的存放于金华市婺城新城区临江区块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质押物即2800樘门、24吨钢材按留置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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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255860194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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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城区临江区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