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5002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俊货款147 110.6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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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255860194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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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城区临江区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