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7231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4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7634989.28元并支付利息3591773.5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杜建利、陈娅萍、黄建、舒海燕、黄雨、汤丽宏、楼志明、叶巧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胡咪咪、陈宇攀所有的位于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789号2单元17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624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4775号]折价、变现或拍卖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23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5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1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金华市东威利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万峰汽配有限公司、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杜建利、陈娅萍、黄建、舒海燕、黄雨、汤丽宏、楼志明、叶巧园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发布时间 |
2017-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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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255860194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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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城区临江区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