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117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闽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6999602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8日,借期内利息877737元,逾期罚息1726626.82元,复利409911.08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据《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利率计算);11二、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坐落于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蚌国用出让第2011226号)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最高债权额7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缪胜强、雷富生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缪胜强、雷富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闽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丽庄对被告缪伏德在上述第三项所承担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雷梅娇对被告雷富生在上述第三项所承担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858元,由原告负担1858元,由九被告负担77000元,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12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伏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74408769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活动板房E0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