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兴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6********1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大中法执字第00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昆明市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国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约定的利息93.5万元(即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千分之18.7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给定以千分之18.7月利率计付。二 、由被告昆明市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国强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万元。三 、由被告李文钗 、朱兴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26 |
发布时间 |
2015-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